中、日、韩三国法院组织体系比较

2024-04-20

中、日、韩三国法院组织体系比较

李成日   2009年3月22日


中、日、韩三国都处于东亚地区,都具有儒家文化传统,但如今制度及司法体系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本人认为这些差异是由于近代以来这三国的不同历史境遇和国情而产生的。因本人认为理想的体系首先是适合自己国情的体系,所以,本人反对体系之间的生搬硬套,也反对轻易地评价孰优孰劣。但既然三国是一衣带水的邻居,彼此了解对方的情况总不会有什么坏处的。本文将简要介绍这三个国家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法院组织体系上的区别。本文中的中国法律是指我国大陆的法律,不包含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法律。

一.各国法院组织方面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下称我国法院法)。

日本关于裁判所(相当于我国法院)组织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日本«宪法»(下称日本宪法)和日本«裁判所法»(下称日本裁判所法)。

韩国关于法院组织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为韩国«宪法»(下称韩国宪法)、«法院组织法»(下称韩国法院法)、«宪法裁判所法»(下称韩国裁判所法)。


二.各国法院的功能及级别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的审判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

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日本宪法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裁判所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裁判所。根据日本裁判所法,下级裁判所包括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以及简易裁判所。

韩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院由作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和各级法院以及军事法院来组成。根据韩国法院组织法,韩国法院分为大法院、高等法院、专利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行政法院。

韩国宪法还规定了宪法裁判所。


三.各国各级法院审理范围

一)中国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但对法律及法规不具有违宪审查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3)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略)


二)日本

1.最高裁判所

在日本,最高裁判所是具有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决定权的终审裁判所,它对如下事项具有裁判权。

1)上告案件

2)诉讼法中特别规定的抗告案件

3)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权限


2.高等裁判所

在日本,高等裁判所对如下事项具有裁判权。

1)对地方裁判所的第一审判决、家庭裁判所的判决以及简易裁判所作出的刑事判决的控诉案件

2)除了该由最高裁判所受理的抗告之外,对地方裁判所以及家庭裁判所的决定、命令以及简易裁判所关于刑事的决定及命令的抗告案件

3)除了涉及到刑事问题之外,对地方裁判所的第二审判决以及简易裁判所判决的上告案件

4)涉及内乱罪的第一审诉讼案件

5)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权限


3.地方裁判所

在日本,地方裁判所对如下事项具有裁判权。

1)标的额超过一百四十万日圆的诉讼案件、虽然标的额低于一百四十万日圆但涉及到不动产的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

2)除了内乱罪以及达不到罚金刑的犯罪以外,涉及其他犯罪的第一审诉讼

3)除了该由高等裁判所审理的控诉案件之外,对简易裁判所判决的控诉案件

4)除了该由最高裁判所以及高等裁判所审理的抗告案件之外,对简易裁判所决定及命令的控告案件

5)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权限


4.家庭裁判所

在日本,家庭裁判所对如下事项具有裁判权。

1)对家事审判法规定的家庭关联案件的审理及调节

2)对人事诉讼法规定的人事诉讼第一审案件的裁判

3)对少年法规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

4)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权限


5.简易裁判所

在日本,简易裁判所对如下事项具有裁判权。

1)标的额不超过一百四十万日圆的诉讼案件

2)罚金刑以下的罪、作为选择刑确定罚金的罪或者与赌博罪、侵占罪、接收盗品罪相关的诉讼

3)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权限



三)韩国

1. 宪法裁判所

在韩国,宪法裁判所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它具有违宪审查权,它处理如下事项:

1)根据法院的提请,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判

2)对弹劾的审判

3)对政党解散的审判

4)对国家机构相互之间、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以及地方自治团体相互之间的权限争议的审判

5)对宪法请求的审判


2.大法院

在韩国,大法院是最高法院,它对下列案件进行终审审判。

1)对高等法院或抗诉法院、专利法院判决的上告案件

2)对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或抗诉法院、专利法院的决定、命令的再抗告案件

3.)根据其他法律,属于大法院权限的案件


3.高等法院

在韩国,高等法院审理如下案件。

1)对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或者行政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审判、决定、命令的抗诉或者抗告案件

2)对地方法院独任判事(判事相当于我国地方法官)、家庭法院独任判事的第一审判决、审判、决定、命令的抗诉或者抗告案件中(排除刑事案件)根据大法院规则确定的案件

3)根据其他法律,应由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


4.专利法院

在韩国,专利法院审理如下案件。

1)关于韩国专利法第186条第1项、韩国实用新型法第33条、韩国外观设计法第75条以及韩国商标法第86条第2项规定的第一审案件

2)根据其他法律,应由专利法院审理的案件


5.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院长掌管该法院和下属分院以及市、郡法院以及登记所的司法行政事务,指挥、监督法院内部公务员。

地方法院家庭分院的管辖范围

家庭分院在还没设有家庭法院的地区管辖属于家庭法院权限的事项,但不包含对家庭法院独任判事作出的判决、审判、决定、命令的抗诉以及抗告案件的审理。

□地方法院合议部的审判权

地方法院和其分院合议部审理如下案件的第一审。

1)合议部决定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2)大法院规则确定的民事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外,死刑、无期或相当于短期一年以上徒刑或监禁的案件。

4)需要与第3)项案件同时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

5)对地方法院判事的回避事件

6)法律规定,由地方法院合议部审理的案件

    地方法院本院合议部以及特定的地方法院分院合议部,负责对地方法院独任判事作出的判决、决定、命令的抗诉或抗告案件中不属于高等法院管辖的案件的第二审审理。

□市、郡法院的管辖范围

    市、郡法院管辖如下案件。

1)适用小额案件审判法的民事案件

2)关于和解、督促以及调解的案件

3)被处以2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以及拘留、罚款的犯罪案件

4)根据«关于家族关系登记的法律»第75条的协议离婚的确认

    对第2)项和第3)项案件,如果因不服申请而需要由第一审法院审理时,由掌管该地区的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分院来审理。


6.家庭法院

家庭法院以及家庭法院分院的合议部审理如下案件的第一审.

1)家事诉讼法规定的家事诉讼和大法院规则确定的部分家事非诉讼案件

2)对家庭法院判事的回避案件

3) 根据法律,属于家庭法院合议部权限的案件

□家庭法院本院合议部以及特定家庭法院分院合议部,负责对家庭法院独任判事作出的判决、审判、决定、命令的抗诉或者抗诉案件中不属于由高等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第二审审理。


7.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和根据其他法律属于行政法院权限的案件按第一审审理。



四.审级制度

一)中国

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二)日本和韩国

日本和韩国的审级制度基本相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前二审是实体审,第三审是法律审。

在日、韩,上诉审分为控诉(韩国叫抗诉)、上告、抗告三种。

控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未生效的裁判(判决)向上级裁判所(法院)申请再次审查的不服申请,是上诉的一种。控诉审相当于我们的实体第二审。

上告是指,以法律适用上有错误为由,要求变更控诉审判决的上诉。通常情况下上告审是第三审,是法律审。但有例外。比如,存在不经过控诉审的跳跃上告,对高等裁判所的第一审判决也可以上告。在上告审中,上告裁判所受原判决合法地确定的事实的拘束,以此为基础作出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判决。

抗告是指,对裁判所作出的决定及命令(民事诉讼中)或者对决定(刑事诉讼中)向上级裁判所申请再次审查的不服申请。相当于我国的程序第二审。决定、命令是对比较轻微的事项、需要迅速处理的事项的裁判,所以对这种裁判的不服申请,从案件的实体分开,使其与控诉相独立,通过较简单的手续解决。民事诉讼中还有再抗告(刑诉中没有)。再抗告是指,对抗告裁判所的决定,以宪法和法律的适用上有错误为由,向其上级法院提起的上诉。抗告的审理程序基本相当于控诉的审理程序,再抗告的审理程序基本相当于上告的审理程序。


五.法官的任命以及法官资格

一)中国

    1.法官的任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法官的资格

    我国法院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条件另有具体规定(略)。


二)日本

1.法官的任命

关于最高裁判所长官,根据内阁的指名,由天皇任命。关于最高裁判所判事,由内阁任命。关于最高裁判所判事的任免,由天皇认证。关于最高裁判所长官以及最高裁判所判事的任命, 根据国民审查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国民审查。

关于高等裁判所长官、判事、助理判事以及简易裁判所判事,根据最高裁判所指明的名单,由内阁任命。任期为10年,可以再任。关于高等裁判所长官的任免,由天皇认证。


2.法官的资格

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任用条件: 有很高的见识及法律素养的40岁以上的人员中选用。

1)其中应当至少十人,曾经10年以上从事如下第一项以及第二项职业中的一种或两种,或曾经从事如下职业中一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年数合起来超过20年。

(1)高等裁判所长官

(2)判事

(3)简易裁判所判事

(4)检察官

(5)律师

(6)法律规定的大学的教授或准教授


2)曾经5年以上从事上一条第一项以及第二项职业中的一种或两种的人以及曾经从事上一条从第1)号到第6)号的职业中一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年数合起来超过10年以上的人,如果还曾经当助理判事、裁判所调查官、最高裁判所事务总长、裁判所事务官、司法研修所教官、裁判所职员综合研修所教官、法务省的事务次官、法务事务官或法务教官,视为相当于从事上一条第3)项到第6)项的工作。


□高等裁判所长官以及判事的任命资格

1)曾经从事如下各号职业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年数合起来超过10年的人员中任命。

(1)助理判事

(2)简易裁判所判事

(3)检察官

(4)律师

(5)裁判所调查官、司法研修所教官、裁判所职员综合研修所教官

(6)法律规定的大学的教授或准教授


2)曾经3年以上从事上一条从第1)号到第6)号的职业中一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年数合起来超过3年以上的人,如果还曾经当裁判所事务官、法务教官,视为相当于从事上一条第3)项到第6)项的工作。


□助理判事的任命资格

从完成司法研修生学习的人员中任命。


简易裁判所判事的任命资格

1.曾经在高等裁判所长官以及判事职位上的人或曾经从事下列各号职业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年数合起来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中任命。

1)助理判事

2)检察官

3)律师

4)裁判所调查官、裁判所事务官、司法研修所教官、裁判所职员综合研修所教官、法务事务官或法务教官

5)法律规定的大学的教授或准教授


2.多年从事司法事务,而且对简易裁判所判事职务有必要的学识经验的人,即使不属于上一条中罗列的人员,经过简易裁判所判事选拔委员会的选拔,可以被任命为简易裁判所判事。


三)韩国  

1.法官的任命

1)关于大法院院长,经过国会的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2)关于大法官,根据大法院院长的提请,经过国会的同意,由总统任命。

3)关于判事,经过大法官会议的同意,由大法院院长任命。


※宪法裁判所裁判官的任命

宪法裁判所由9名裁判官构成。裁判官由总统任命,其中3人是直接由总统任命的、3人是由国会选出的,3人是大法院院长指定的。任命、选出、指定裁判官时需要经过国会的人事听证会。总统在直接任命裁判官前、大法院院长在指定裁判官之前须请求国会进行人事听证会。裁判官不能加入政党,也不能参与政治。裁判官的任期是6年,可以连任,退休年龄是65岁,裁判所所长的退休年龄是70岁。


2.法官的资格

    大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任用条件:15年以上曾在如下职位的40岁以上的人中选用。 如果一人曾从事如下的两个以上工作,就合算年限。

1)判事、检事(相当于我国的检察官)、律师

2)具有律师资格,而且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国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或其他法人从事法律相关业务的人员

    3)具有律师资格,而且在被承认大学的法学助教授以上职位的人


□判事的任用条件:从如下各项中,能满足其中一项的人员中选用

1)通过司法考试,并完成司法研修院所定课程的人

2)具有律师资格的人


注:1.根据韩国律师法,如下人员有律师资格:.

1) 通过司法考试,并完成司法研修院所定课程的人

2) 具有判事或检事资格的人


    2. 根据韩国检察厅法,检事的任命条件如下:

1) 通过司法考试,并完成司法研修院所定课程的人

2)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


    宪法裁判所裁判官的资格

曾15年以上从事如下职业中的一种的、40岁以上的人员中任命。如果曾从事如下两种以上职业,就合算其在职年数。

1. 判事、检事、律师

2. 具有律师资格,而且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国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或其他法人从事法律相关业务的人员

3. 具有律师资格,而且在被承认大学的法学助教授以上职位的人


六.法院的其他人员

     一)中国法院其他人员

     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法院里除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之外,还有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


    二)日本法院其他人员

根据日本裁判所法,裁判所里除了裁判官外,还有最高裁判所事务总长、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秘书、司法研修所教官及所长、   裁判所职员综合研修所教官及所长、最高裁判所图书馆长、 高等裁判所裁判长秘书、裁判所调查官、裁判所事务官及事务局长、 裁判所书记官、裁判所速记官、裁判所技官、家庭裁判所调查官、执行官、庭吏等人员。


    三)韩国法院其他人员

    根据韩国法院组织法,除了法官,韩国法院里有司法辅佐官、技术审理官、调查官、执行官、法院警备管理队等职员。  

※宪法裁判所其他人员

事务处公务员、宪法研究官、宪法辅助研究官、宪法研究委员、宪法裁判所长秘书室人员、书记员及庭吏(法庭行政人员)等。


七.最高审判机关的机构设置

一)中国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二)日本

根据日本裁判所法,最高裁判所里有事务总局、司法研修所、裁判所职员综合研修所、最高裁判所图书馆等机构。

这里简要介绍司法研修所。

日本最高裁判所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任命司法研修生。司法研修生至少要进行一年研修,之后如果通过考核,可以结束研修。在司法研修生研修期间,从国库得到一定金额的补助。但是,如果研修期间超过通常所需期间,不能享受工资待遇。如果司法研修生的行为有辱于品位或存在最高裁判所规定的其他事由,可以罢免该司法研修生。


三)韩国

根据韩国法院组织法,大法院里设有法院行政处、司法研修院、法院公务员教育院、法院图书馆、量刑委员会等机构。

这里简要说明司法研修院(跟日本的司法研修所类似)。

    根据韩国法律,只有通过司法考试且完成司法研修院课程后,才能具备成为判事、检事、律师的资格。

    大法院院长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任命司法研修生,司法研修生属于国家特殊公务员。司法研修生的研修时间是2年,但必要时可以根据大法院规则变更时间。如果司法研修生具有如下事项,可以免职。

1)存在国家公务员法第33条各项中的任何一项情况(比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触犯禁锢以上刑罚的人、被宣告破产而没恢复权利的人、因受惩戒而被罢免或撤职的人等等。)

2)作出有损品位的行为

3)因研修态度很不诚实而研修成绩不良

4)因患疾病而无法研修.

司法研修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研修,使司法研修生研究、掌握作为法律专家的理论和实务,使其具备较高的伦理意识和对国民的服务精神,从而培养能为法治主义的确立和民主主义的发展献身的的法曹人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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